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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81号文及财政部(1986)财税字046号的有关文件规定付给旅行社劳务手续费,地方各旅行社接纳的旅游者全部纳入保险保障,承保的保险公司则按保费总收入的6%支付劳务手续费,劳务手续费均以人民币支付,按上述文件规定由旅行社支配使用。 上述各项详尽内容,请参阅所附附件一《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附件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以及附件三《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附件一: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 旅行社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按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实行统一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甲乙双方特签订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 本协议自签字生效之日起凡由甲方承办的列入接待计划的来华旅游团以及海外个人旅行者(均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均应无遗漏地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动纳入本旅客意外保险保障中并支付保险费。对列入接待计划,并已具名纳入保险保障的海外旅游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旅游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乙方按本协议所附的“旅行社旅客意外险保赔条款”及本协议规定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和费率 总赔偿限额外汇人民币 200,000.00 分项最高赔偿限额: 旅客人身伤亡:每人 RMB$ 120,000.00 旅客医药费:每人 RMB$ 8,000.00 旅客遗体或骨灰遣返费:每人 RMB$ 10,000.00 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丢失或损坏 每人RMB$3,000.00 &nb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3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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