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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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