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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经旅行社聘用,任何人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证者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异地旅游,应接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特区旅游,应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外地旅行社需在特区设立从事宣传、联络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办事机构时,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但不得从事旅行社招徕和接待业务。 第二十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制度。凡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游员资格。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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