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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先证机关申请换发。

    九、导游证的监督检查。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试行,国家旅游局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导游证管理办法》和1999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改版和换发导游证的通知》到2003年4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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