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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 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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