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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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