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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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