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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时一律须交验户口簿、*原件,公安部门留存复印件。“商务”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登记备案记录证明,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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