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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 (二)经停站、目的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对出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如果没有染疫,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出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起飞,应当及时通知航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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