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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不得向下投掷或者任其坠下能传播传染病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第三十九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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