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 《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3)  
     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一)空舱;

    (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船航空舱的时侯进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进行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并且该船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该船原有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第六十三条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用蒸熏的方法除鼠时,如果该船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尚未失效,除该船染有鼠疫或鼠疫嫌疑外,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除鼠理由通知船长。船长应当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船长应当负责采取下列的措施:

    (一)缆绳上必须使用有效的防鼠板,或者其他防鼠装置;

    (二)夜间放置扶梯、桥板时,应当用强光照射;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