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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设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

    1、   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   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   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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