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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 1、 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 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 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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