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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和身份*。 第十四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 并公布的其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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