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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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