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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开办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经营。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 第十七条 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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