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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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