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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及文物保护的要求,并做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鼓励国外和国内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以各种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并从事经营。
      第八条 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建立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请立项。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立项申请时,应当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设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内采石、开矿、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

      第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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