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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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