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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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