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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旅行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省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有效*上岗。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保险和提成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购物商店签定合法公开的佣金协议。 第九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名称,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行社经理和导游员建立业务档案,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的经理和导游员可以报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旅行社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经理人员、导游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章 导游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荆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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