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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 1、被告旅行社或赔偿请求人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投诉的时效及期限 旅游者向各级质监所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三个月。时效期限以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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