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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集散站等地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

      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地主要旅游景区(点)的旅客流量,主要酒店、宾馆入住情况和铁路、公路、民航交通情况等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及时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开通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线路,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和旅游集散站。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游集散站应当设置有中、英等文字的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推行诚信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协调机制,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本市以外的旅行社组织当地旅游团队或者受委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行社设立非法人分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导游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受旅行社委派,佩带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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