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欧洲旅游 申根国签证保险说明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 出境游须与旅行社签规范合同
  • 随团旅游者有哪些权利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 个人申请赴港澳旅游需要哪些手续
  •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 不能强迫旅游者购物
  •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  
    旅游建设项目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旅游资源名录的旅游资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对列入旅游资源名录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新建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和新建星级饭店、大型游乐场所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点)。

      第三章 旅游市场培植与产业促进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和评价,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资源保护以及非经营性旅游项目的开发。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具有泉城特色的旅游形象标志,编纂旅游宣传资料,介绍齐鲁文化和济南的历史沿革、自然资源、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特色产品、旅游服务设施以及组织协调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大型旅游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发泉水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温泉度假、宗教文化旅游、综艺演出等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本市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开发、挖掘具有齐鲁文化和泉城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传统技艺、传统名吃和土特产品

    页码:[1] [2] [3] [4] [5] [6] [7] 第2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