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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还约定了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双方的违约担责范围和担责方式,特别对游客意见较大的强迫购物的做法作出详细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旅游者在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自治区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吴孟彬介绍,以往旅行社和游客自行签订的合同确实存在有不平等、不公平等“霸王条款”现象,以至于引起不少合同纠纷,该《合同》条款制定比较完整,旅行社和游客不会再大动脑筋制定其它条款。

      为配合《新疆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实行,自治区旅游局将在近期对现有从事出境旅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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