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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凡新疆欲出境旅游的游客必须与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订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昨日,自治区旅游局召开自治区出境旅游工作会议,下发了《新疆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全疆范围内开始实行。

      《合同》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3月20日共同发布的,并于当日起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合同》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有利于指导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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