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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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