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卫生检疫须知
  • 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铁路服务示范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 全国各省旅游投诉电话
  •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 5A风景区标准
  • 5A景区首要标准——人文关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页码:[1] [2] [3] [4] [5] 第5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