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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审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 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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