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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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