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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 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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