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卫生检疫须知
  • 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铁路服务示范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全国旅游投诉机构一览表
  • 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 5A风景区评分标准
  • 5A风景区标准
  • 5A景区首要标准——人文关怀?!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自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 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

    页码:[1] [2] [3] 第1页、共3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