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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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