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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监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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