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日本国家概况
  • 韩国旅游7大注意事项
  • 叙利亚独特的风俗习惯
  • 日本樱花节风俗
  • 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海关有关出入境规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

    页码:[1] [2] [3] [4] [5] [6] [7] 第5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