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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购买入境旅游保险者的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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