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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第九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页码:[1] [2] [3] [4]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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