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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 第四条 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五条 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被投诉者应当协助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 第七条 被投诉者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应当调查核实,与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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