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中国海关有关出入境规定
  • 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 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

    页码:[1] [2] [3] [4] [5] 第4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