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上海市旅游汽车行业诚信公约
  • 上海市涉外星级饭店复核公告
  • 旅游团队接待单位公约
  •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
  • 公民出境游自购外汇
  •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旅游保险规定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入世后外商可独资建旅行社
  • 上海市国内旅行社诚信公约
  •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全文)  
    60;第十四条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第五章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4页、共11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