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星级饭店客房用品
  • 旅游区质量等级划评
  • 旅游质量赔偿新规定
  •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
  • 公民出境游自购外汇
  • 涉外饭店星级评定
  • 导游服务质量
  • 饭店星级评定规定
  •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
  •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e="marg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