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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marg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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