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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le="marg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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