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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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