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改
  •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细则
  •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进出境行李物品规定
  • 港澳游外汇管理规定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
  •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 导游证管理办法  
    op:6;margin-botom:0">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