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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本 《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旅游网 20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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