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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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