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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gin-botom:0">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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