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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等有所调整或变更者; (二)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三)中止课题研究;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社会招标课题、资助性招标课题、委托招标课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课题,并追回已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经批准的第三十二条之情形者; (二)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已通过研究成果评审,但经核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不能按期提交研究成果或参加评审会的; (四)中期、最终成果未通过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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