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地方旅游管理条例
  •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
  •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
  • 导游服务质量
  • 饭店星级评定规定
  •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 星级饭店客房用品
  • 旅游区质量等级划评
  •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旅游质量赔偿新规定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有以下主要内容: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款10%的违约金。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

    页码:[1] [2] [3] 第1页、共3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