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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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