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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旅游船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星级标 准规定的服务项目,须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凡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其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由全国内河 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给予以下处罚:口头提醒,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降星级、限期整 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 第十六条 全国各内河旅游船均须接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为检查 工作提供便利。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 旅游船星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按标准检查,执行有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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