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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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